南北“三友”商标侵权案终有果
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东莞三友当即中止在经营活动中运用与涉案注册商标一样或许近似的服务标识,当即中止在其公司名称中运用涉案字号,在一个月内变更公司名称,并补偿北京三友经济损失15万元。
持有与公司字号一样文字的注册商标的知名公司,却发现千里以外,存在一样字号的同行经营者。为维护公司权益和商誉,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三友”)将东莞三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东莞三友”)告上法庭,请求东莞三友当即中止侵权做法,并补偿25万元。
东莞三友辩称,东莞三友是合法注册建立的公司,挑选该字号是出于公司股东对该字号含义的独立了解和在先设立有同名的别的公司,因此依法对其字号享有使用权,归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不存在突出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做法,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承当经济赔偿责任没有现实和法律依据。
东莞三友认为,北京三友只是对其公司名称进行了宣传推广,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对其与公司字号一样文字的注册商标并未进行大规模宣传及推广,其注册商标不具有知名度。
经开庭审理,法院确定北京三友是涉案四个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经过权利人在国内外主流专业媒体上的长期宣传,在行业内现已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东莞三友与北京三友处于同一行业,所提供的服务种类、方法、目的、目标等均一样,且北京三友的成立时间和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均早于东莞三友,东莞三友公司在成立时理应注意规避。
东莞三友主张挑选该字号是出于公司股东对该字号含义的独立了解和在先建立有同名的别的公司,但其股东建立同名的别的公司的建立时间亦晚于涉案商标及公司字号的注册时间,且处于不一样行业。
故东莞三友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其网站上运用与涉案注册商标一样或许近似的商业标识,将涉案有影响力的公司字号作为自己的公司字号运用,足以致使有关大众对服务来源发生误认,故现已侵害了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合理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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