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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茗同学”侵犯卡通人物“小明”著作权?
深圳市神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7-07-24/ 知识产权贯标

“小茗同学”侵犯卡通人物“小明”著作权?

    近日,卡通人物形象“小明”诉“小茗同学”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引发业界关注,而在该案审理中一审和二审法院适用的“接触+实质性相似”侵权判定方法更引发争议。本文作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中并不存在“接触+实质性相似”这一规定,法院直接适用美国司法裁判的做法值得商榷。希望作者的观点能为这一问题的探讨提供思路。

著作权,维权
  以卡通人物作为商品形象使用正在成为越来越多商家的选择。与明星代言相比,卡通人物不但不存在除付给委托创作者外的其他费用,而且更贴近青少年的欣赏偏好。不过,一旦该卡通人物涉嫌著作权或商标侵权,则会对品牌价值造成损害。“小茗同学”冷泡茶系列饮料近年来已成为统一企业的知名产品,却因“小茗同学”这个卡通人物头像的著作权问题被拥有卡通人物“小明”著作权的北京小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小茗同学”冷泡茶系列饮品包装上的卡通男孩头像与其拥有的卡通造型相似,因此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经历两审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小茗同学”卡通人物未构成侵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表现出的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问题值得探讨。

 

 文章摘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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