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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抓取”点评信息构成侵权,被判赔偿323万元!
深圳市神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7-09-11/ 知识产权贯标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因大量全文使用他人点评信息,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向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汉涛公司)赔偿323万元!

  8月30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针对汉涛公司与百度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百度公司需立即停止以不正当的方式使用汉涛公司运营的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并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23万元。

“抓取”信息被诉侵权

成立于2003年的大众点评网是国内知名的第三方消费点评网站,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点评及消费优惠信息等多种信息服务。

大众点评,维权诉讼 

  大众点评网的运营方汉涛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2年以来,汉涛公司发现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百度地图、百度知道中大量抄袭、复制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信息,并直接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内容。与此同时,作为城市吧街景地图的经营者,杰图公司将含有涉嫌侵权内容的百度地图内嵌于自己的网站中,此举扩大了侵权范围,已构成共同侵权

汉涛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做法迅速获得了用户和流量,但却给汉涛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其行为违背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百度公司的网站还使用了大众点评网的图文标识,使得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属于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与百度公司和杰图公司沟通无果后,汉涛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9000万元及合理费用45万余元,并在媒体上刊登公告消除影响。

百度地图,维权诉讼 

  针对汉涛公司的指控,百度公司辩称,大众点评网为用户提供以餐饮为主的消费点评、消费优惠等业务,而百度公司提供的是搜索服务,双方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此外,用户点评等信息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即便用户点评信息属于作品,其著作权人也不是汉涛公司,而是网络用户,故汉涛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百度地图和大众点评网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和点评内容的服务模式几乎一致,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百度地图大量使用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信息、替代其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等行为,会导致大众点评网的用户流量减少。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信息是汉涛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之一,能给汉涛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与此同时,汉涛公司为运营大众点评网付出了高额成本,而百度公司大量、全文使用涉案点评信息,实质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信息,对汉涛公司造成了损害,其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浦东法院同时指出,该案中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抓取涉案信息虽未违反Robots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百度公司可以任意使用搜索引擎抓取信息,百度公司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合理控制来源于第三方网站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方式。不过,百度地图在抓取信息中标注大众点评网的图文标识,是为了指示信息来源,属于对他人标识的合理使用,并无不当。法院同时认为,杰图公司运营的网站可调用百度地图,侵权的信息仅存在于百度地图中,符合行业通行做法,并不构成侵权。据此,浦东法院判决百度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23万元。

 二审判决侵权成立

  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百度公司不服,认为浦东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实质性替代缺乏事实依据,故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百度公司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若被控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所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在确定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方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汉涛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百度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百度地图、百度知道两款产品的市场地位,百度公司使用信息的方式和范围,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以及汉涛公司获取点评信息的难易程度,其考虑因素已较为全面,据此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在合理范围之内。

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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