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利申请公司神州知识产权于11月21日获悉,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频三”)发布公告称,公司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安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安而惠”或“被告一”)、东莞市安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安而惠”或“被告二”)、深圳市晶日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晶日成”或“被告三”)侵害公司知识产权事项提起了诉讼。
原告超频三认为,深圳安而惠、东莞安而惠生产、销售的“塑包铝投光灯”、“超薄款投光灯”等产品使用了超频三拥有的发明专利“LED灯具”(专利号:ZL201410214558.X)、实用新型专利“LED灯具”(专利号:ZL201220526723.1)、外观设计专利“投光灯(TG3)(专利号:ZL201530266624.3)、实用新型专利“投光灯及其扣件”(专利号:ZL201520878797.5)共计4项专利的技术方案,属侵犯公司上述专利权的侵权商品。
此外,深圳安而惠、晶日成生产、销售的“型材投光灯”、“鳍片投光灯”、“塑包铝投光灯”以及“超薄款投光灯”等产品使用了超频三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LED灯具”(专利号:ZL201220526723.1)、发明专利“LED灯具”(专利号:ZL201210016292.9)、发明专利“LED灯具”(专利号:ZL201410214558.X)、实用新型专利“灯具以及灯具外壳”(专利号:ZL201320845014.4)、外观设计专利“投光灯(TG3)(专利号:ZL201530266624.3)、实用新型专利“投光灯及其扣件”(专利号:ZL201520878797.5)共计6项专利的技术方案,属侵犯原告上述专利权的侵权商品。
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但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超频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立即收回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一、被告三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万元。此外,还请求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青年报》上发表法律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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