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申请入库的企业进行审定。
二、设定依据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未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有效期内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自动入库);
(二)企业拥有知识产权且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四)企业近两个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3.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5%;
(五)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六)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五、申请材料
(一)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四)由市财政部门公布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均为原件;
(五)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六)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六、受理时间:
受理时间:可详询神州知识产权
受理单位: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七、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八、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有效期三年。
九、审批的法律效力
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入库培育资助。
十、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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