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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专利申请时间要多久可以下证?
深圳市神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9-03-26/ 专利资讯

  在深圳专利申请多久可以下证呢?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的要求;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说明书对发明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说明书是否对请求保护的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是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该发明为判断标准的。

  注意:对于说明书中存在公开不充分但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专利局一般不提出未充分公开的审查意见。

  深圳专利申请多久可以下证呢?

  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6个月-8个月)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准备好产品的六个面的外观视图,并填写《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连同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文件。

  2、实用新型专利(10个月-1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都需要撰写好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专利申请文件一同向专利局提交

  3、发明专利(2年-3年)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期间一般是3--5年左右,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审批期限

在深圳专利申请时间要多久可以下证?

  深圳专利申请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方法

  一、能够实现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1.3,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1、技术问题

  在判断某个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充分公开时,需考虑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该技术问题可以是:

  (1)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技术问题;

  (2)通过阅读说明书能够直接确定的技术问题。例如,虽然说明书中没有写明“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但是,从申请人在背景技术部分提到的现 有技术存在的缺陷,可以判断出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该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

  (3)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或技术方案能够确定的技术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不应当用技术方案中的孤立技术特征推导整个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当说明书中记载了某个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要解决多个技术问题时,只要该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中的至少一个技术问题,就可以认为满足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要求。

  2、技术效果

  技术效果是由技术方案中技术特征以及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之总和所产生的,通常,产生了预期的技术效果即证明发明解决了技术问题。

  不同技术领域对技术效果的可预见水平不同,因此说明书中对记载技术效果的程度要求可以不同。例如,机械领域可预见水平相对较高,如某设备安装有螺栓,其必然产生连接固定的作用,因此尽管说明书中没有记载该相应的技术效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以预期该效果;而化学领域可预见水平相对较低,技术方案一般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说明书中应明确记载这些实验数据。

  二、关于是否充分公开

  对于请求保护的发明,说明书中应当详细公开至少一种实现发明的方式,完整地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的所有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 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

  在深圳专利申请应当注意:

  (1)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一个技术方案,该方案中某些实施方式没有“充分公开”以致不能实现,通常属于权利要求概括不合理,应当适用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2)如果权利要求中包括多个并列技术方案,其中某个技术方案没有被说明书充分公开,则适用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同时也应当指出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1、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认为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

  (1)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4)请求保护的发明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5)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数据,而该技术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对于基于新的化合物或组合物的产品发明、由于发现物质新的性质而导致的用途发明以及违反常规或克服了技术偏见的发明,在审查时特别需要注意这一点。

  以上就是关于在深圳专利申请多久可以下证的相关资讯!在这里,小编提醒大家如果所述的新用途或效果在说明书中仅有概括说明而无任何实验数据,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和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无法确信该发明能够成立时,则可认为该发明公开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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