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工程,对深圳市的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著作权给予一定资助。
申报本节资助项目的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深圳市户籍或者持有深圳市居住证的个人。
专利、商标、著作权为多人共有的,则以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申报相关资助项目,还应符合相关条款的规定。
无特别声明的,均以发明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专利授权公告文本(PCT以公布文本)上的权利人、地址(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代理机构、代理人、日期信息为准。
第六条 实施国内发明专利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资助2500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等费用的不予资助),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二)对于申请人(不含个人)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增加资助7500元。
(三)申请人在港澳台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资助2500元。
第七条 实施国外发明专利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和日本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资助4万元。
(二)申请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批机构经实质审查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资助2万元。
(三)本条前两项对企业申请人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按纳税额度实行分类资助,同一申请人上一年度实际纳税额度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不超过500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不超过10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200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第八条 实施PCT专利申请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申请人提交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并完成国际公布的,非个人申请的每件给予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给予资助3000元,且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第十条 实施商标注册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在取得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领资助,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二)申请人取得欧盟商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3000元。
(三)申请人在单一国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且该项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
(四)本条前三项针对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且仅对国外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资助,对续展、变更、转让等行为不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实施著作权登记的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取得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且年度登记量20件以上,每件给予资助300元,且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万元,非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
(二)申请人的一般版权作品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版权登记机构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且年度登记量5件以上,每件给予资助200元,但且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万元,非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所资助的一般版权作品为以下类型:
(1)文字作品
(2)音乐作品
(3)美术作品
(4)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
(5)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6)建筑作品
(7)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