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备案知识
深圳市神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5-12-30/
涉外商标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文化交流的发展,充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和海关备案的申请手续。在中国大陆具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凡要求海关对与其进出境的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都可以委托我公司向海关总署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申请。在海关总署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如发现有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的,也可以通过我公司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程序可以分为备案、扣留、调查、处理四个阶段。按照《条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权利人的名称、地址,注册商标、专利或著作权的主要内容,有关货物的名称、被许可使用人和已知的侵权嫌疑情况等内容和有关证明文件,海关总署准予备案后向权利人颁发备案证书,并将有关备案资料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到全国各直属海关,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保护。
备案的权利人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时可向口岸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海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对侵权嫌疑货物予以扣留。当事人有权属和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海关进行调查。经海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确定为侵权货物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并依法予以销毁或清除侵权标识。对于明知或应知其进出口货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收发货人,海关还可处以进出口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
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程序可以分为备案、扣留、调查、处理四个阶段。按照《条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权利人的名称、地址,注册商标、专利或著作权的主要内容,有关货物的名称、被许可使用人和已知的侵权嫌疑情况等内容和有关证明文件,海关总署准予备案后向权利人颁发备案证书,并将有关备案资料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到全国各直属海关,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保护。
备案的权利人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时可向口岸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海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对侵权嫌疑货物予以扣留。当事人有权属和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海关进行调查。经海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确定为侵权货物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并依法予以销毁或清除侵权标识。对于明知或应知其进出口货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收发货人,海关还可处以进出口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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