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航首架航空巴士陷法律风波
华航首架空中巴士,因为外观字体遭批评不够美观,而改成现行楷体的”帝稚号’又传出法律风波,原来,是该楷体字体的著作权人文鼎公司主张,华航与广告公司
使用该字体在机身上涉及侵权。
只是华航方面表示,经确认后有取得文鼎授权,且出示授权编号,并无侵权之事,双方各说各话,宛如罗生门。
探究双方发言,并非争执文鼎公司与华航的广告公司间有无授权使用,而是授权的范围,是否及于于将该字体用以设计在华航「帝稚号」机身上。若属于未授权范
围却使用该著作,仍然会有侵权的问题。
但字体著作,受保护的是”整个字群”而非”单一文字”,以文鼎公司的该楷体字体之著作权范围,保护的对象就是该字体的中的「数以千万个中文字」,而不是”每一
个中文字”都有个别的著作权,换言之,取得一种字体的授权后,只要不是把”整个字群”的字体用来重制或设计新的字体,只使用其中少数文字,原则上不涉及侵权。这
一点在智慧财产局历来对字体著作权范围、使用、侵权之函释中,就有提到「所谓「字型绘画」,系就一组字群,包含常用之字汇,每一字均具有相同特质之设计,而
表达出具有”原创性(非抄袭他人著作)”及”创作性(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下并称原创性)之整组字群,故字型绘画是指以”整组字群”之文字为素材所为整体性绘画之艺术
创作,而受《著作权法》保护,从而单一电脑字型非属电脑字型绘画之范围,故不得限制或禁止字型软体中个别文字的利用。(智慧财产局105年电子邮件字1050204b
号函释)况且,像是文字”字体”在人类日常生活使用的频率极高的著作,如果给予很强的保护,让著作权人可以对于他人在使用”字体”中的每一个字,都主张权利,必
然会妨害”字体”使用上的普遍性,影响该字体著作存在的价值和公共利益。
例如,《著作权法》对于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等对象,就考虑到使用上的经常性,排除在著作权的保护之外,那么,在字体
著作之情况下,就算考虑到字体设计者所投入的人力、成本,仍给予著作权保护,保护之范围基于政策考量,也应大为限制,像是透过《著作权法》关于”权利限
制”或”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排除著作权人的权利、豁免使用者的责任。
也就是说,在这次”帝稚号”事件上,华航或广告公司只使用了文鼎公司该字体数以千万计的文字中的几个字,就著作之性质、所占整体著作之数量等要素来说,也
应该成立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的存在,固然要考虑到著作人的权利,透过经济诱因来使更多人愿意创作新的著作,但最终还是为了让著作提升社会的
公共利益,如果法律的天秤过度偏向著作权人,忽略越多人使用下,著作才会体现其真正价值时,最终造成权利人利用著作权垄断著作使用,可谓背离立法目的,失去
存在精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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