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商标侵权案终胜诉!
近日,“每天”“海天”商标侵权案件尘埃落定!佛山中院终审宣判,认定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每天食品有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海天公司于2015年12月将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每天食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控诉其共同生产销售的一款名为“红烧酱汁”的产品商标中所使用的的“每天”字样与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海天”注册商标相近似,同时认为该产品的装潢存在刻意模仿,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200多万元。
案件回顾
案件一审
一审庭审时,海天公司一方认为每天公司注册使用的字号“每天”与其商标及字号构成近似,认为其傍名牌意图明显。
而伊例家公司和每天公司辩称酱汁和酱油为同类商品,两企业有权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每天”商标,其行为并未侵犯“海天”商标专用权,也不存在擅自使用海天公司知名商标特有装潢的行为及海天公司所述的“虚假宣传行为”。
据悉,两涉案公司同为调味品行业的大型公司,在明知“海天”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共同销售带有“每天”字样的“红烧酱汁”,该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并且,对外在生产销售的“红烧酱汁”装潢与海天公司的相近似,产品纸箱包装夸大宣传为“升级产品”、“国内首创”、“香港风味”,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
禅城法院于去年9月对该案件作出判决,判决两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海天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停止生产、销售擅自使用“海天酱油”特有装潢的侵权产品。每天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每天”字样,同时两公司立即停止在“伊例家红烧酱汁”产品外包装纸箱中使用“国内首创”的虚假宣传,并赔偿海天公司100万元
二审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伊例家公司和每天公司随后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每天公司上诉称其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有权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每天”字号。称其没有突出使用“每天”字样,不存在“傍名牌”说法,属于善意使用,认为其与海天公司的字号并不近似。
海天公司并不认同两公司的说法,双方各执一词,就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及赔偿数额等问题展开激烈交锋。
最终,佛山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伊例家公司和每天公司的上诉请求,判决该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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